2008年6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购手机时携机逃跑该定哪种罪
  张先生问:
    我朋友以购手机为名,乘营业员不备,将通讯器材商店中的样品手机携带逃跑,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检察院是以诈骗罪起诉的,可后来法院却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,罪名变成了抢夺罪。请问这是怎么回事?我朋友到底犯了什么罪?
    本报释疑:你这位朋友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诈骗罪。另外,检察院和法院在对罪名认定上的一不致也是常有的事情。抢夺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抢夺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,公开夺取公私财物,即犯罪分子当着财物所有者、管理者或者其他人的面,乘人不防备,公开将财物夺走,或者行为人凭借体力强壮,公然夺走财物。被害人在遭到侵害后,会立即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,这是抢夺罪的重要特征,也是将抢夺罪同诈骗罪相区别的最重要的特征。
    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在被诈骗后,被害人在失去财物的当时,是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到了侵犯,自己失去了财物。所以诈骗罪的被害人在交出财物时是自愿的,同意犯罪人将其所有的财物拿走。
    本案中,你这位朋友以购买手机为名,营业员确是自愿将手机交给他,但营业员只是自愿将手机交给他观看、审视、比较,而不是将手机交给其带走。在没有得到营业员同意的情况下公然当场携机逃跑,营业员追赶不及,已经构成抢夺罪。构成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夺得财物,只要是当场公然夺走财物的,均可构成抢夺罪,这是抢夺罪最本质的特征。所以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,改变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,对你的朋友以抢夺罪定罪处刑是正确的。